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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风险来源及风险防范

法律上的保证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在理论上被称为人保,与抵押和质押等物保一样,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保障债权顺利实现,维护交易安全。保证担保的实质是信用担保,是第三人以其个人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约定,并最终可能会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理论上来讲,保证人是基于对债务人偿债能力及债务人良好信用的认可才提供担保的,而债权人恰是基于对保证人良好信用的认可及代偿能力的信任才承认担保的,由此可见,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信用度、清偿能力是保证担保的关键,但信用度是不可具体量化的,尤其在当今信用缺失的时代,信用好坏更是难以预测,所以保证担保对债权人和保证人而言,是种风险担保,当然,风险并不仅仅来源于此,还有很多其他因素造成的风险,那么如何使风险降到最低,以实现保证担保的真正作用就是本文的主旨
   
我认为实践中保证担保的风险来源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先天因素造成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在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时就产生,并且无法预测和避免,这类风险主要是担保人和债务人的信用,信用是保证担保的标志,然而信用是个主观因素,无法具体衡量也不可能确定,一旦债务人或者担保人的信用发生变化就会给担保人或债权人的利益带来风险,而这种风险又是无法提前采取措施防范的。另一类是后天因素造成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外界因素造成的,且是可以避免的,这也是降低保证担保风险着手点,保证担保的风险防范。
   
物保优先原则,人保和物保虽然都属于担保,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抵押权和质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特性,对担保物上的权利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具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上的债权不得与之对抗,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保证担保是人保,属于债权范畴,债权人对保证人的特定财产,并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次,抵押权和质押权具有物上代为性,即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用情况下,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该担保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优先受偿,为债权人免去了后顾之忧;但是保证担保,由于债权人对保证人特定财产无优先受偿权,保证人财产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而减少,以致丧失偿债能力,事后补救很困难,综上,当签订担保合同时,如果债务人有能力提供物权担保,尽量要求物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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