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资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金办〔2009〕57号
各市金融办:
为发挥民间资本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各市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放宽发起人资格、增资扩股要件和设立区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其资格审核参照《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第十七条规定。资产不足的,可以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的个人有效资产与该企业资产合并计算。
二、经批准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如需在开业前按原发起人出资比例同比例增加资本金的,可在申请开业批复时一并办理。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经营期满一年,经审计无重大违规事项的,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出资比例应满足:“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它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的规定。增资扩股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的上限可突破2亿元。
三、城区内可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各城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并指定工作部门,在各市政府金融办的指导下,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以上,请各市金融办认真执行,做好试点工作。
二OO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