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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来源: 《金融教育研究》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自20085月全面试点以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于内外部多重因素的制约。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文章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基本情况为切入点,对小额贷款公司现阶段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深入剖析,并就此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建设和改善外部环境两方面提出了具体对策。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历程与现状

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源于小额信贷。小额信贷最早在我国出现要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人口基金、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香港乐施会等国际组织在我国开展了一系列小额信贷项目来用以扶贫;[1]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倡导成立的中国扶贫经济合作社,率先将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模式引入,小额信贷正式步入中国;1996年,农行和农发行主导的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正式启动;2000年,农信社和农商行等金融机构在央行支农再贷款政策的支持下,尝试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2005年,央行、银监会等多部门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和内蒙古五省(区)开始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试点,山西平遥的晋源泰小额贷款公司、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融丰小额贷款公司等七家机构成为国内首批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下发,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至此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设立拉开了序幕。

自2008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呈现出全面发展的态势。在这近五年的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猛增,覆盖面迅速扩大,但整体存在区域性不平衡,市场需求旺盛和民间资金充裕的区域,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较快。而一些经济相对欠发达的省份,小额贷款公司则刚刚起步,在机构数量、实收资本、贷款余额包括衍生出的融资能力上都有较大差距。整体而言,东部、东北部以及中部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比西部地区要好。

    (二)小额贷款公司运营逐步规范化

     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国家和地方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出台的相关文件的不断完善上。除2008年央行、银监会颁布的《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2009年银监会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外,各省(市、区)在上述框架下结合当地实际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规范文件,浙江省更是典型代表。5年来先后出台了十余部相关法规文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检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均为国内首部。这些法规文件在进一步细化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相关部门权责等方面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从而促进了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化运营。

    (三)小额贷款公司定位更加多元

     从一开始定位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到现在发展为多元化定位,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业务也成了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所涉及的经营范围。除此,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只专注于特色经营。例如,国内第一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天津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突出科技特色,业务对象仅限科技型企业,并重点支持承担了部、市科技项目的企业。再如,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主打电子商务特色,专门面向网商放贷。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贷资金供应不足

     一方面是借款人踊跃,而更关键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无法有效满足客户需求。小额贷款公司在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下,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出资、社会捐赠以及两家或两家以下的银行借款,而且向银行借款的额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而对于经营特殊商品——货币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以上三种资金来源渠道,显然不足。

     第一,现有股东后续不可能无限增资,长期的分红截流也不实际,而对于引入新股东,除了因为股权稀释的威胁有可能会招致现有股东的反对之外,优质的股东也较难寻觅,除此,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程序较繁琐,先是由县(区)、市(州)二级审核,之后报省金融办(或省经信委)备案,最后到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才可实施。

    其次,在当前实施较为稳健的货币政策和地方项目投资加速的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容易受到借款人的亲睐,但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自身缺乏抵押物、过往业绩评判欠缺、向银行借款的制度设限、银根紧张以及无法享受同业拆借待遇等因素的影响下,其本身通过银行融入的资金有限,融入的成本也相对较高。

     最后,在资本逐利和小额贷款公司非公益性机构的前提下,社会捐赠资金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资金的匮乏,以致于小额贷款公司在面对日益扩大的市场时只能被动固守,而无法主动去满足更多的借款需求。

    (二)风险控制能力较差

     第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往往缺乏抵押(或质押)等较为有力的担保措施,担保品缺失或不能足额,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借款人的契约性承诺无法抵消债务,并且因为其借款人多为次优客户,在生产经营中业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无法提供完整的、连续的财务信息,或者所提供财务信息(如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都较低;此外,社会信用缺失现象日益凸显,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央行征信系统至今推进缓慢,截止到2013年1月8日,仅有近一百家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2]再者,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集中度过高,以广东省为例,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笔均贷款额在100万元以上,个别单笔贷款甚至超过1000万元,[3]诸多因素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更为突出。

     第二,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涉足信贷业务时间短,零经验上马的现象较普遍,股东也多为从事实业投资的法人或自然人,金融行业经历缺乏,部分拥有银行工作背景的高管对短期、小额的信贷业务并不擅长,实践中业务操作流程设计粗糙,不能覆盖贷前、贷中和贷后每个环节,或直接照搬银行操作模式,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甚至只是为了应付检查而制定,在实际操作中流于形式;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规模普遍较小,风险管理专业人才欠缺,对客户的信用评级系统不完善甚至没有,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缺乏科学依据,主要依靠人缘、地缘、经验等关系来衡量,主观随意性较大,内部控制薄弱;除此,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信贷次数相对较多,这些都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第三,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多头、力量分散,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小额贷款公司容易突破底线,违规经营。如高息吸存,与客户签订阴阳合同暗中高息放贷,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2011年,包头市民商小额贷款公司、包头市万顺小额贷款公司等5家小额贷款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内蒙古金融办注销了经营资质。这也说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

     (三)持续经营的内外部条件有待优化

      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条件不理想。主要包括:(1)短期实际回报率不及股东预期,在国内经济增速放缓,股东自身资金链紧张等因素的影响下,现有股东增资扩股意愿不强,甚至出现股东撤资现象,对做大做强小额贷款公司持消极态度。(2)股东内部意见分歧阻碍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除去主发起人之外,其他单个股东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分布呈现分散化趋势,在股东之间经营目标和经营理念不一致时,有可能会导致决策效率低下,从而影响发展。(3)业务创新乏力。小额贷款公司高管有较大比例为当地商业银行离退休人员,银行业经历丰富,但知识结构老化,缺乏创新精神,员工也多为非金融专业出身,金融素质专业人才的匮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新产品开发与业务创新。

      第二,外部条件缺失则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外部正向激励过少。主要体现在:(1)缺少全国性的优惠税收政策和补贴政策扶持。2010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由于小额贷款公司非农村金融机构定位,尽管经营业务为金融属性,但却无法享受给予如农信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主要包括5.6%的营业税及附加(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占营业税的7%、3%和2%)和25%的企业所得税,而农信社所对应的税赋水平分别是3.36%的营业税及附加和25%的企业所得税(2010年起取消减半征收),但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除此,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可以享受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2%的财政补贴,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在此列。(2)缺少专业的指导服务。地方工商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主体,其本身并不具备对从事信贷业务该类企业监管的经验和技术,各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制度,其更多的是关注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的审批以及运行是否合规,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风险如何及时识别和进行提前预警、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则很少涉及,当地的央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虽然也是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但它们的职责主要专注于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备案和跟踪,没有提供详细的、专业的监管服务。(3)向金融机构改制设限过多。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成为村镇银行,以此获取金融机构身份。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破除小额贷款公司性质模糊所产生的一系列困扰。但改制的规定限制过多,各类硬性指标要求较高,如主发起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且必须作为单一最大股东,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不良贷款率低于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等等规定,推高了改制的门槛。以涉农贷款占比规定为例,对于农业经济比重较低的省市,当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很难达到这个标准;而对于欲改制村镇银行必须让渡控股权给银行的规定,民营资本只能参股村镇银行,更是让小额贷款公司现有股东难以接受,截止到目前,国内尚无小额贷款公司成功改制为村镇银行。(4)舆论形象偏负面。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不高于基准利率4倍的利率水平。以短期贷款为例,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上限最高可达到24%。除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取收取高额手续费(如贷款手续费、提前还贷手续费),放贷时直接将全部利息扣除等手段,变相抬高利率。如此,社会舆论很容易将小额贷款公司与高利贷联系在一起,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长期发展。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建设

     1.合理设计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结构。对于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的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三权分离的二元治理结构,相反则可采取一元制。同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三点:(1)股东经营理念应趋于一致,这样有助于提升公司运作效率。(2)必须建立强有力的董事会,进而正确发挥战略引领、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等作用,并能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和实施正向激励。(3)应从市场熟悉程度、信贷业务能力、职业素养、执行力以及创新意识等方面设置管理层选拔标准。

    2.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在充分兼顾信贷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应贯穿始终,奖惩的力度也应合理;二是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权限,建立相互制约的授权体系;三是设计清晰的信贷流程,确保各操作环节无盲点,并要求严格遵循。

    3.多手段提高员工素质。一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高层实施任职资格准入。建议将小额贷款公司一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覆盖范围,并将其考试内容作相应调整,尽可能突出小贷特色。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将员工素质提升列入企业发展规划。可以通过人才引进、学历(学位)进修、业务培训、警示教育、参观考察、专业资格考试以及企业文化建设等多种方式并举,切实打造高素质经营团队。

     4.创新信贷风险管理机制。一是在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构建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评估及预警体系,实现科学授信。具体可借助客户风险审查前置和贷后客户跟踪服务等手段,在储备优质客户的前提下,除了督促客户贷款按约定使用之外,还应帮助客户共同应对经营或创业困境,与客户保持长期互动,实现动态预警。二是针对无法提供有效担保措施或不足的客户,深化与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市县(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合作,提高化解信贷风险的能力。在此,要呼吁有关部门应增加农业政策性保险险种的投放以及扩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客户惠及面。

     5.加快产品创新步伐。小额贷款公司应坚定立足服务于三农和小微企业,根据客户对贷款用途、利率、金额、期限、担保手段和还款方式等多方面的需求特征,不断丰富完善信贷产品线,尤其是在担保手段和还款方式上要大胆创新,寻求突破。可通过唤醒沉睡资产(如农房、应收账款、存货等等)来拓宽担保手段。而对于还款方式,可采用定期还款(如定期等额本金、定期等额本息)和非定期还款(如随心还、约定还)相结合的方式,在便利客户的同时,也促进了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周转。

     (二)改善小额贷款公司外部环境

     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小额贷款公司“钱荒”,重点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是将增资扩股条件适当放宽。现在大部分省份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提前增资扩股,一般为开业经营半年以上即可。但仅仅在时间上放宽还不够,在审批的程序上也应适当简化。可以根据增资扩股比例(幅度)来调整审批的权限。如比例较小的,可以直接由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区)审批,再报市(州)备案就可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对于比例中等的,可以直接报市(州)审批,再报省金融办(经信委)备案;而对于比例较大的,直接报省金融办(经信委)审批。二是有条件提高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比例。这里所说的有条件提高是指在允许突破50%融资上限的基础上,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和小额贷款公司在规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综合表现(如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度、是否合规经营、盈利状况等)设置动态融资比例等级,实行优胜劣汰机制,逐年递增(递减)。当然,融资杠杆比例也不宜定的过高,否则容易引发金融风险。三是设立小额信贷批发基金。具体操作思路是:首先由各省金融办负责协调当地银行业协会和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在此基础上,由银行业协会和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共同发起设立小额信贷批发基金。小额信贷批发基金接受来自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和批发性贷款,然后再转贷给有资金需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批发基金不仅有助于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直接融资风险,也可减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四是央行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支农再贷款“国民待遇”。五是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同业拆借市场。可以先尝试建立区域性的,但必须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只有优质的小额贷款公司才可以进场交易。这里还要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规定不宜放开,原因是容易造成吸储大战,尤其是在国内尚未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有可能扰乱金融秩序和破坏金融安全。

     2.给予统一的财税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初期,面临来自各种不同的风险和压力。根据伊查克·爱迪思(IchakAdizes)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为帮助其平稳过渡到盛年期,有必要给予其财税优惠政策扶持。这里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给予的优惠政策应该也是统一的。尽管当前各地已先后出台了自行辖区内适用的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文件,但其中所涉及到的财税扶持不尽相同。例如,财政状况较好的省份给予的力度可能更大些,这有可能会形成多者越多的马太效应,进一步加剧小额贷款公司分布区域性失衡。具体的扶持手段可以包括:对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专项补贴和风险补助,信贷利率让利较大的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享受利息贴补,降低主要税种税率等等。对于扶持的力度,可以参照农村金融机构。

    3.健全监管体系,加强业务指导。一是要明确监管主体。目前,各地实行以省金融办(经信委)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县、市两级采取多部门组建工作小组或联席会议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多头监管。联动性差、专业性不均衡是现行监管模式的劣势所在,在监管实际中很容易造成相互推诿、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以致不能很好的达到预期监管目标。因此,建议新设一个专门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挂靠各省、市、自治区银监局,由其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并在市、县两级派出机构,相应挂靠当地银监局,实行归口管理。二是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体系。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依据仅仅为央行和银监会发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地出台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有必要将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经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验证成熟的部分上升为行政法规,甚至是法律制度,同时进一步丰富补充(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则、风险处置及退出等等)。如此,有助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的切实贯彻和执行。三是要多维度加强监管。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第一,严格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和信息报送。主要表现在:(1)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报表要规范,核算标准应统一,会计信息须真实,所以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报送程序、路径及信息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信息全面、有效、透明;对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内容和报表格式加以规范。第二,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外部融资、信贷投向构成以及关联交易等等,对超范围经营、偏离服务初衷、超比例发放大额贷款、对股东和股东关系人放贷等行为应及时纠正。第三,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资质和风险管理。主要有:建议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股东资质标准。例如,对资产负债比过高、有过商业银行违约记录、有过经济犯罪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实行市场禁入。可以事先向公安部门、央行分支机构征询,规避出资人金融投机行为的发生,引导真正信誉度高、实力强、有一定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2)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促使小额贷款公司全面熟悉政策要求。(3)规范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要求,对产业、行业和企业信贷适时出台限制性条款。(4)全面推行小额贷款公司公开承诺制度。第四,构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火墙。主要包括:(1)依托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监管;(2)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的贷款条件规定,并通过合作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辅助监管,以此规范银行借款用途,堵截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高风险套利行为;(3)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进程,同时,积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合规向工商、税务等部门获取借款人补充信用资料;(4)鼓励社会监督。可以通过有奖举报等方式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重点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储、从事高利贷等违法行为;(5)在监管中引入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机制,对评为优秀的可给予创新业务开展试点资格等奖励。通过上述措施,构筑全方位风险防火墙。

     4.对改制村镇银行的条件适当放宽。建议保留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权,同时商业银行也应作为主要股东,其占股村镇银行的比例应合理,不宜过分降低,确保商业银行在村镇银行经营中能有效担当引领和矫正角色。其次,在充分考虑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深化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具体改制指标要求适当调整。最后,将改制要求达标且提出改制申请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范围,重点提升员工金融行业素养。同时,积极鼓励商业银行参与改制,对其参股所得收益给予税收优惠。

     5.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借助类似金融宣传周、有奖问答等活动普及小额贷款公司基本知识,澄清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理解误区。二是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应阳光经营,坚守合规底线,切实杜绝违规融资、巧设价格明目和不正当催债等非法行为,并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提高正面形象。三是不宜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原因是国内利率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劣质借款人易通过高利率水平驱逐优质借款人,同时更一步加剧公众对小额贷款公司高利贷合法化的错误认识。当然,对于资金需求旺盛、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的区域,可以允许适当调高上限,但始终应与高利贷保持合理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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