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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再上新台阶,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做优做强融资担保机构,促进产业金融发展,撬动资金流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及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产业行业企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行业定位,坚持准公共产品属性,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扶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于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注重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增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适应性和主动性,积极探索服务方式和业务品种创新。正确处理发展与监管的关系,既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也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以规范促发展。

  (三)发展目标。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着力发展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引导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形成政银担风险共担的可持续商业合作机制,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到2020年末,全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不低于70%。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1.积极培育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现有基础较好、规模较大的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通过加强省、市、县三级合作,合力推动做大做强,打造成为省级再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以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新设、控股、参股与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合作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撑行业发展。(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政府)

  各级政府要做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鼓励通过重组、整合、新设、增资等方式,做大做强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到2020年末,沈阳、大连两市均设有1家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其它12个市均设有1家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现有县域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支持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空白的县域地区新设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2.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尤其是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农委、各市政府)

  (二)支持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创新发展、提升质量。

  3.引导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规范发展。鼓励增资扩股,依法守规经营,培育一批实力较强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不断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支持特色、优秀民营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通过政府注资引入政府信用,探索混合所有制模式,提升承保能力。(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各市政府)

  4.加强融资担保公司自身能力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按照信用中介的内在要求,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提升实力和信誉。要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做精做细专业领域,发挥“接地气”优势和“放大器”作用,形成独特核心竞争力。(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各市政府)

  (三)壮大再担保机构,发挥再担保“稳定器”作用。

  5.推进全省政策性再担保体系建设。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省级政策性担保资金的承接平台,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发挥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平台功能,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相应比例或一般保证责任再担保,带动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形成覆盖全省的政策性担保网络。到2020年末,争取80%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政府)

  (四)推动政银风险共担,实现可持续发展。

  6.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积极推动建立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核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机制,逐步形成风险合理分担、可持续的商业合作模式。(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各市政府)

  7.完善银担合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科学准入,深化银担合作;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不随意抽贷、断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要积极争取总行对我省的信贷政策倾斜力度,增加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授信规模,与省内融资担保机构探索开展风险共担的银担业务合作;城商行、农信社、农商行以及村镇银行等地方机构要加强与省内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积极建立银担风险共担机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

  (五)创新担保业务,助推产业结构调整。

  8.鼓励业务创新。在坚持主业、稳健经营的基础上,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业务模式,探索开展互联网金融担保及对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集合债和集合票据提供增信服务,尝试开展与信托、租赁、基金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特点,灵活创新反担保措施,扩大反担保抵(质)押范围,提高与银行差异化的服务水平;开展非融资性担保等多元化的增信服务。(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

  9.助推产业结构调整。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领域开展业务服务;积极服务各级政府重点支持的目标企业和产业集群,撬动资金流入实体经济。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创新反担保方式、设立专营机构、开展特色服务,为省内重点产业集群和高新园区内的科技企业增信。(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农委、各市政府)

  (六)严格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发展。

  10.加强行业监管。依据行业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不断完善我省融资担保业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加强现场检查,查处各类违规经营行为;推动开展行业监管评级工作,依据评级结果对融资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管理,营造奖优惩劣的行业发展氛围。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各级监管部门对行业实施动态监管的需求;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和监管协同,落实担保客户保证金银行托管制度,提升非现场监管质量。(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各市政府)

  11.严守风险底线。各市政府要处理好行业发展与依法监管的关系,高度重视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辖内融资担保机构重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及时上报、妥善处置风险事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各市政府)

  (七)加强政策扶持,营造良好环境。

  12.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改进和完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结合实际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降低收费标准。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抵(质)押登记,加快融资担保机构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追偿,协助做好债权保护和追偿,维护融资担保机构合法权益;健全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全部接入全省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法院、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1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积极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在行业互助、信息共享、培训交流、媒介宣传、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补充,引领和推动全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融资担保业协会、省信用担保协会)

  三、工作要求

  各市政府要充分认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作为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有力举措,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方案,并抄送省政府金融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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